貴州安順宣判一起特大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據(jù)新華社貴陽1月20日電(記者黃勇)貴州省安順市中級法院1月19日宣判一起特大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金安食品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罰金3.4億余元;一名被告人韋明金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記者從安順市中院了解到,19日安順中院對安順市開發(fā)區(qū)金安食品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及被告人韋明金、袁隆九、汪洪波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進行一審宣判。除金安公司、韋明金被處上述判決外,法院認定被告人袁隆九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50萬元;被告人汪洪波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已追繳的金安公司贓款228萬余元及作案工具徐工牌大貨車一輛依法予以沒收;金安公司用于作案的生產設備予以沒收并銷毀。
法院審理查明,金安公司2006年6月成立后主要從事食用油脂、畜產品、農副產品的加工銷售。2009年1月至2013年5月,金安公司違反相關規(guī)定,大批量購買牛被屠宰后廢棄的非食品原料熬制的半成品牛油毛油,同時向零散屠宰戶購進部分非牛板油、牛肥膘的鮮牛組織。這些毛油、廢棄原料無生產許可、無衛(wèi)生檢驗、無質量鑒定。該公司購買后經化油、脫水、脫雜、脫色和脫酸等流程加工成“食用牛油”,向重慶市、四川省成都市等多家食品企業(yè)銷售,共計1.9萬余噸,銷售金額達人民幣1.7億余元。在生產過程中,韋明金負責采購原料和銷售,袁隆九負責加工生產,汪洪波負責運輸。
一審宣判后,被告單位金安公司及被告人韋明金、袁隆九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該案將移送貴州省高級法院進行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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