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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實平臺主體責任 凈化網絡經營秩序 ——化妝品網絡經營常見問題與監(jiān)督建議

  • 2025-07-24 09:25
  • 作者:彭佳琦?王鵬?李瑾?楊奕
  • 來源:中國醫(yī)藥報

  隨著《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條例》《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guī)范》《化妝品網絡經營監(jiān)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陸續(xù)頒布實施,關于化妝品網絡經營行為的法律規(guī)范逐漸完善,為執(zhí)法實踐提供了堅實依據。


  梳理化妝品網絡經營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可知,電子商務平臺內的化妝品經營者需要全面、真實、準確、清晰、及時披露與注冊或者備案資料一致的化妝品標簽等信息,不得超出注冊或備案資料進行虛假夸大的宣稱;而電子商務平臺則需要為平臺內經營者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撐及保障。


  近年來,化妝品網絡經營者在網頁展示的標簽信息不完善、功效宣稱信息不準確、使用人群表述不規(guī)范等問題日益凸顯,成為基層監(jiān)管部門收到的投訴舉報高發(fā)問題。筆者結合基層工作實踐,以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常見違法問題為切入口,從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的角度進行分析,并就如何規(guī)范化妝品網絡經營秩序提出建議。


  常見問題一 披露展示的化妝品標簽信息不全


  對于電子商務平臺內的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如何披露化妝品標簽信息,《辦法》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根據《辦法》,披露的化妝品標簽信息應當包含其所經營化妝品標簽的全部內容,其中產品名稱、產品執(zhí)行的標準編號應當在其產品展示頁面顯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披露的其他有關產品安全、功效宣稱的信息應當與其所經營化妝品的注冊或者備案資料中標簽信息和功效宣稱依據摘要的相關內容一致。但部分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對法規(guī)了解不夠系統全面,在信息展示時只局限于提交平臺要求的必填項,或是只拍攝產品的主要包裝面,導致披露內容較法規(guī)要求內容有所缺失,存在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風險。


  建議 電子商務平臺在平臺內經營者上架化妝品時,提示經營者完整上傳經營產品的標簽信息,立方體類包裝的化妝品,應上傳不少于6面的產品外包裝圖片;圓柱類包裝的化妝品,應不少于4面。同時,鼓勵平臺內經營者展示其經營化妝品的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


  常見問題二 功效宣稱不規(guī)范


  《化妝品分類規(guī)則和分類目錄》將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明確分為26類具體功效和1類新功效,而部分電子商務平臺向經營者提供的“功效宣稱”選項不全面、不準確,并且出現選項內容可由經營者自行填寫的情況,導致經營者填報并在平臺頁面展示的化妝品功效宣稱不恰當、不規(guī)范。例如,圖1中的“收縮毛孔”“卸妝”應改為“緊致”“清潔”。


圖1


  建議 電子商務平臺原則上不得提供《化妝品分類規(guī)則和分類目錄》規(guī)定的27類功效宣稱以外的其他功效選項,也不應提供“自定義”等可由經營者自行編寫的選項內容。對于選擇“染發(fā)”“燙發(fā)”“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fā)”“新功效”標簽選項的產品,電子商務平臺應將其歸類為特殊化妝品,并要求經營者填寫產品的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不涉及上述標簽選項的產品,應歸為普通化妝品,并要求經營者填寫產品的普通化妝品備案編號。另外,根據《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guī)范》,具有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fā)、祛痘、滋養(yǎng)和修護功效的化妝品,應當通過人體功效評價試驗方式進行功效宣稱評價。對于選擇了這6類功效標簽選項的產品,電子商務平臺應提示經營者上述功效宣稱必須具有人體功效評價試驗報告才可進行選擇。


  常見問題三 使用人群表述不規(guī)范


  《化妝品分類規(guī)則和分類目錄》將化妝品的“使用人群”明確分為4類,分別為嬰幼兒(0~3周歲,含3周歲)、兒童(3~12周歲,含12周歲)、普通人群和新功效(如孕婦和哺乳期婦女適用的產品)。與“功效宣稱”存在的問題相似,部分電子商務平臺在規(guī)定的4類使用人群外,額外向經營者提供了其他選項,經營者可能由此出現虛假宣傳的情況。(見圖2)


圖2


  建議 電子商務平臺原則上不得提供《化妝品分類規(guī)則和分類目錄》規(guī)定的4類使用人群外的其他使用人群選項,為降低虛假宣傳風險,也不應提供“自定義”等可由經營者自行編寫的選項內容。


  常見問題四 未按要求標示兒童化妝品標識


  根據《兒童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兒童化妝品是指適用于年齡在12歲以下(含12歲)兒童,具有清潔、保濕、爽身、防曬等功效的化妝品;標示“適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詞語或者利用商標、圖案、諧音、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包裝形式等暗示產品使用人群包含兒童的產品按照兒童化妝品管理。部分電子商務平臺內的經營者對上述規(guī)定認識不到位,存在未按要求標示兒童化妝品標識的情況。


  建議 對“適用人群”選擇為“嬰幼兒”和“兒童”的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應要求經營者查驗并展示兒童化妝品相關標識,并提示經營者不得宣傳“食品級”“可食用”等詞語或者使用與食品有關的圖案。


  上述四個常見問題的產生,主要歸因于兩方面。一是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缺乏通過互聯網開展化妝品經營活動的從業(yè)知識,對于化妝品的具體功效、分類、人群等難以準確區(qū)分;二是電子商務平臺向經營者提供的支撐及保障存在缺漏。


  在化妝品網絡經營環(huán)節(jié),除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外,電子商務平臺也是重要的化妝品網絡合規(guī)經營責任單位。對于化妝品網絡經營環(huán)節(jié)的共治,監(jiān)管部門、電子商務平臺、平臺內的經營者都是參與者。三者攜手并進,共同加強對合法經營的引導與監(jiān)督,才能從系統源頭出發(fā),以點帶面,逐步凈化并提升化妝品網絡經營的整體秩序,共同繪就化妝品網絡市場繁榮與安全并重的美好藍圖。


 ?。ㄗ髡邌挝唬号砑宴?、李瑾、楊奕,北京市海淀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王鵬,北京市藥監(jiān)局)


(責任編輯:張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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