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藥品附條件批準上市,國家藥監(jiān)局再次公開征求意見
中國食品藥品網(wǎng)訊(記者落楠) 7月8日,國家藥監(jiān)局再次公開征求《藥品附條件批準上市申請審評審批工作程序(試行)(修訂稿征求意見稿)》及政策解讀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8月7日。相比現(xiàn)行版本,《藥品附條件批準上市申請審評審批工作程序(試行)(修訂稿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稿征求意見稿)的適用條件有所調整,工作程序更為細致,工作要求增加到9項。
修訂稿征求意見稿的適用條件補充了中藥相關內容,指出符合《藥品附條件批準上市技術指導原則(試行)》《中藥注冊管理專門規(guī)定》及其他中藥相關規(guī)定中明確符合附條件批準情形和條件的藥品,申請人可以在藥物臨床試驗或人用經(jīng)驗研究期間,向國家藥監(jiān)局藥品審評中心(以下簡稱藥審中心)提出附條件批準申請。
在工作程序方面,修訂稿征求意見稿細化了上市申請前的溝通交流申請、提交附條件批準上市申請等內容,同時進一步豐富附條件批準上市申請審評審批、所附條件的研究、常規(guī)批準、藥品注冊證書注銷等方面要求。例如,對于提交附條件批準上市申請,其中提出,對以早期臨床試驗數(shù)據(jù)支持附條件上市的,還應提交已啟動確證性研究的證明資料(以首例受試者簽署知情同意書為標準)。
修訂稿征求意見稿提出了附條件上市申請審評審批程序轉為常規(guī)批準程序的方式,也細化了附條件批準上市產(chǎn)品申報常規(guī)批準的相關要求。按照其內容,在研究時限屆滿前,持有人應當及時申報補充申請。持有人提交的確證性研究證明其獲益大于風險,審評通過的,發(fā)給補充申請批準通知書,調整藥品注冊證書有效期。
修訂稿征求意見稿增加了藥品注冊證書注銷的情形。藥品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且不予批準延期研究的,或者延期后的研究時限屆滿時,持有人未按要求提交轉為常規(guī)批準的注冊申請的,國家藥監(jiān)局按程序注銷藥品注冊證書。持有人提交的確證性研究資料審評不通過的,國家藥監(jiān)局按程序注銷其藥品注冊證書。如持有人終止/完成所附條件研究,自行評估其研究結果無法確證藥品安全有效性的,應立即主動停止相關適應證的藥品銷售,及時將研究結果上報藥審中心、申請注銷藥品注冊證書。所附條件研究期間,如藥審中心監(jiān)測到并確認確證性研究不能證明獲益大于風險的,國家藥監(jiān)局可以主動按程序注銷相應適應證的藥品注冊證書。
修訂稿征求意見稿工作要求涉及附條件批準上市藥品仿制、再注冊、持有人變更等。其中提出,附條件批準上市的藥品,在其轉為常規(guī)批準之前,原則上,該品種不發(fā)布為參比制劑。如仿制藥/生物類似藥申請人能夠自行開展確證性研究、不依賴原研藥品的研究數(shù)據(jù),可直接申報上市。對于附條件批準上市的品種/適應證,完成所附條件研究并轉為常規(guī)批準后,方可開展再注冊工作。
附條件批準程序是藥品上市申請的四條快速通道之一?!端幤犯綏l件批準上市申請審評審批工作程序(試行)》于2020年7月發(fā)布,旨在鼓勵以臨床價值為導向的藥物創(chuàng)新,加快具有突出臨床價值的臨床急需藥品上市。近年來,國家藥監(jiān)局推動進一步完善藥品附條件批準上市申請審評審批制度,曾在2023年就該程序文件修訂進行征求意見。
國家藥監(jiān)局發(fā)布的《2024年度藥品審評報告》顯示,自2020年《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共有187件藥品注冊申請(135項適應證)附條件批準上市。共有28項附條件批準的適應證完成確證性研究,轉為常規(guī)批準。
(責任編輯: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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